(載〈蘋果日報〉2010年09月07日論壇版)
一年多前,應邀往教師進修班上,談政治學的課題。當中一講,是討論法律的。記得我提到,中國的問題頗特殊,也不容易解決。民國初年,很多政府顧問,是歐洲人,特別多是德國人。我們的法律和軍事體制,很「德式」;但背景是「唐律」和「大清律例」,配上「六法全書」。夠複雜的。
中共建政後,因「革命需要」,採用了一大批「蘇維埃社會主義法律」,顧不得與原來一套是合是不合。事情變得更麻煩。多年來,沒聽見有學者專家,把這個問題梳理一下,弄出一個有邏輯有連貫的系統來。
最近,北大法律教授賀衛方,在他的〈香港法治:大陸的老師〉一文中,談到這個繁雜問題,認為那「難以為法治確立一種穩定和清晰的模式走向」。因為麻煩的本源,來自各種「觀念和規範相互衝突」,而那樣的「內在矛盾難以化解。」
百多年來,在香港這片土地上行的,是英國的普通法。習慣法的背景,「先例」的約束力,控辯雙方可抗衡的互詰程序,陪審團的使用等,使這個地方的法律,有系統,上軌道。
賀的友人──深圳律師陳惠忠──到香港出庭後,很有感慨:「假如我們這裏有這樣公正的司法制度,那該有多好!」他說。賀自己也問:「為甚麼我們始終無法建立這樣公正的司法制度?同樣是中國人的社區,何以……大陸遲遲不能上軌道?香港能夠……提供怎樣的借鑑?」
一九二三年二月,中山先生到香港大學演講,自言其革命思想,來自香港。又說他自己的老家香山,距香港僅五十哩之遙,而兩地政府施政差異,有如雲泥。「外人能在數十年間在荒島成此偉績,中國以四千年之文明,乃無地如香港,其故安在?」國父的結論說,他「聞諸長老,英國及歐洲之良政,並非固有者,乃久經營而改變之耳!」
孫先生說的,是百年前的香港。小賀(借用章貽和語)說的,早今天的香港。區別是制訂,不是種族。我們有穩定和清晰的法律系統,也不是英國人一下子建立起來的。不數十年前,「大清律例」還生效,男人還可以名正言順納妾。不過,你很難能成功賄賂法官,也不能要求法官必須具甚麼黨派背景;掌權的──不論甚麼膚色血統宗教語言──也不能強法官怎樣判案,判了案你也不敢不執行。不然的話,我們不可能有司法獨立。
小賀說:「如何協調共產黨的領導與司法獨立之間的緊張」,是個「無法解決的內在矛盾」。
他要香港作老師。其實他不就是個好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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