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蘋果日報〉2010年08月24日論壇版)
大法官的後輩觸犯刑事,給送將官府,案件交小法官審理。小法官按檢察部門提出的控罪,行使法官權力─當然包括酌情權,定下刑罰,並說明理由。
事本平常。只因「輿論」認為量刑太輕,表達不滿,眾口一詞,咬定是犯者的「後台」關係,才獲輕判。這種「想當然耳」的指摘,毫不合理,除非能夠證明,在類似情況下,被告沒有「後台」,法官量刑殊異。看來此非事實。
在我們的制度下,檢察部門認為量刑或審訊程式不合理,可以提出上訴,交高一級法院審理。可他們交回原訊庭,要求原審法官「再考量」。這更不合理。社會可以不滿意法院的判決:在任何國家,此屬家常便飯。社會不能假設,法官判案不考慮清楚,用和尚打傘式去量刑。如果認為,某罪的法定刑罰太輕或太重,你可以修改法律;但法治社會,法院是「最後的裁決」,定下的東西,大家得遵守。
何況,法官判案,是根據控方提出的控罪,又控辯雙方的證據,來決定的。法院不能憑民間耳語或網上圖像來定案。假定說,甲傷害了乙的身體,控方告他「不小心傷人」,而不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那麼法官只能憑「不小心傷人」罪來量刑,儘管民間可能覺得,甲是「故意傷人」。反過來說,使法官不據控罪量刑,那法官是濫權了。法院必須獨立,但不能濫權。
猶有進者。事發後不幾天,某報章提出說,我們有必要重新考慮「司法是否應該獨立」。理由是:民主社會,以多數意見為依歸。既然「輿論」(多數意見)已出,而法官竟然「逆」輿論而行,那麼司法獨立就不民主、不合理了。
記得小時候,看西部片《勾魂樹》。故事說早期的美國西部城鎮,事事未上軌道。很多時候,民眾給挑撥起,就群情洶湧,拿着火把,蜂擁到鎮長前,要抓出關在鎮所裏的疑犯,未經審訊就問吊。鎮長得力排眾議,堅持先讓法官開庭定罪才可。實情是,那樣的鎮長,有時成功,有時失敗。
如果法官得順從多數意見,而不謹守崗位,依法行事,那法官是失職的。先勿論輿論並不一定對,縱使它是對的,也不能由它來決定法律,否則就是輿論審訊了。如是,我們不必有獨立的法官,也不需要法院。就讓「群眾意見」來公審好了。法院獨立,正正要法官不受一時一地的民意來斷案。法官判案,不見得都合當時人的「胃口」,但必須有獨立的司法系統。其他任何的選擇,一定更糟。因為,那是文明社會的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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