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蘋果日報〉2011年08月08日論壇版)
上回談及抗戰期間,中共中央的報章,怎樣撰文祝賀美國國慶。朋友轉載在「非死不可」上,引來不少人「跟帖」。也有不少提問,要我顯露更多該兩篇社論的內容。
冷靜想過,那樣做的意義不大。值得大家反省的,是今是昨非、今非昨是的問題,是報章發表文章,該有怎樣態度的問題。多年前,《明報》的口號是:事實不能歪曲,意見大可自由。應該是新聞工作者的座右銘了。拿着這條準則,讓我們看看另一篇社論,看看昨天和今天的事實和意見。
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美國第三任總統,《維珍尼亞宣言》(Virginia Declaration)的草創人。《宣言》成為日後《獨立宣言》的基調。《新華日報》一九四五年四月十三日的社論:〈紀念傑斐遜先生〉中,說他是《獨立宣言》的起草人,不能說不符事實。但說他是《權利法案》(又叫人權法案。早期叫人權清單。)的「倡導者」,「要把人民的權利法案明確地列入美國憲章裏面」,就有問題了。美國憲法頭十條修正案─也就是「權利法案」,是個妥協下的產品。當時的反聯邦黨人認為,憲法未足以保障每個人的自由,拒絕簽字。結果才產生修正案。說他同意內容或可,說他是倡導者則不可。
跟着一段是這樣寫的:「人有天賦的人權,人的自由與尊嚴不該為不正勢力所侵犯與褻瀆,人民是政府的主人而不是奴隸……早已經是全人類共知公認的常識了。可是,在今天……世界上還有根本不承認人民權利的法西斯,還有……想用一切醜惡卑劣的方法來箝制人民自由、剝奪人民權利的『法規』,『條例』,『體制』;還有想用『民主』的外衣來掩藏法西斯本體的魔術家和騙子……」大義凜然,是不是?記着,這是中共官方的社論。自由、尊嚴、人民權利,那是當年中共向國府要的。可是,在今天,是誰向誰要了?
還不止呢。他們說,要世界和平嗎?「我們就必須根絕任何一地任何一國的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法西斯思想與體制。」更說,《權利法案》所以重要,因為它「為人民所有,可以對待全世界上任何政府(不論其為一般性的或特殊性的政府),公正的政府不應拒絕或加以干涉。」真高瞻遠矚。早看到人的權利,不論任何政府都要尊重,不分性質。那是說,你不能用國情不同作擋箭牌!中共自己說的。
社論引《德黑蘭宣言》作結:「讓……各國人民……不受暴政摧殘,而憑他們多種多樣的願望和自由的良心而生活。」
今天重讀這些文字,你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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