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4

我們的最後防線

(載〈蘋果日報〉2010年08月24日論壇版)

大法官的後輩觸犯刑事,給送將官府,案件交小法官審理。小法官按檢察部門提出的控罪,行使法官權力─當然包括酌情權,定下刑罰,並說明理由。

事本平常。只因「輿論」認為量刑太輕,表達不滿,眾口一詞,咬定是犯者的「後台」關係,才獲輕判。這種「想當然耳」的指摘,毫不合理,除非能夠證明,在類似情況下,被告沒有「後台」,法官量刑殊異。看來此非事實。

在我們的制度下,檢察部門認為量刑或審訊程式不合理,可以提出上訴,交高一級法院審理。可他們交回原訊庭,要求原審法官「再考量」。這更不合理。社會可以不滿意法院的判決:在任何國家,此屬家常便飯。社會不能假設,法官判案不考慮清楚,用和尚打傘式去量刑。如果認為,某罪的法定刑罰太輕或太重,你可以修改法律;但法治社會,法院是「最後的裁決」,定下的東西,大家得遵守。

何況,法官判案,是根據控方提出的控罪,又控辯雙方的證據,來決定的。法院不能憑民間耳語或網上圖像來定案。假定說,甲傷害了乙的身體,控方告他「不小心傷人」,而不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那麼法官只能憑「不小心傷人」罪來量刑,儘管民間可能覺得,甲是「故意傷人」。反過來說,使法官不據控罪量刑,那法官是濫權了。法院必須獨立,但不能濫權。

猶有進者。事發後不幾天,某報章提出說,我們有必要重新考慮「司法是否應該獨立」。理由是:民主社會,以多數意見為依歸。既然「輿論」(多數意見)已出,而法官竟然「逆」輿論而行,那麼司法獨立就不民主、不合理了。

記得小時候,看西部片《勾魂樹》。故事說早期的美國西部城鎮,事事未上軌道。很多時候,民眾給挑撥起,就群情洶湧,拿着火把,蜂擁到鎮長前,要抓出關在鎮所裏的疑犯,未經審訊就問吊。鎮長得力排眾議,堅持先讓法官開庭定罪才可。實情是,那樣的鎮長,有時成功,有時失敗。

如果法官得順從多數意見,而不謹守崗位,依法行事,那法官是失職的。先勿論輿論並不一定對,縱使它是對的,也不能由它來決定法律,否則就是輿論審訊了。如是,我們不必有獨立的法官,也不需要法院。就讓「群眾意見」來公審好了。法院獨立,正正要法官不受一時一地的民意來斷案。法官判案,不見得都合當時人的「胃口」,但必須有獨立的司法系統。其他任何的選擇,一定更糟。因為,那是文明社會的最後防線。

2010-08-10

賀衛方與嚴復

(載〈蘋果日報〉2010年08月10日論壇版)

前不久,賀衛方為文談中港兩地的法治問題,提到嚴復在英情況。覺得頗有意思,略為補充一二。

嚴復掌福建船政學堂。清政府派他出國,是考察船政。可惜他回國後,沒有受李鴻章重用,結果成名於著書立說,繙譯歐洲近世經典。那是後話。

同期赴歐的,不只嚴復一人。船抵英國,公使館派人往接船,又設宴招待全體「留學生」。時任清廷駐英公使的,是湖南人郭崇燾。用候補侍郎官職,獲派倫敦,成為中國駐外第一位外交人員。叫「大使」,是後來的稱謂。郭後更兼英法兩國公使。在英期間,目睹歐洲中國之別,知要富強,必須急起直追,大力改革。奏摺多言「西化」論,引起朝中保守派諸大臣不滿,把他調回,又不許回京。落得投閒置散返鄉的下場。固然是郭公使的不幸,更是中國的不幸。可惜,當時人都不那樣看。

公使館晚宴席上,郭與一眾「考察團人士」交談。顯然是言談間,嚴復有較特出的表現,故飯後郭氏獨留嚴復,兩人翦燭夜話。當時郭崇燾何以慧眼獨具,邀嚴君論西方政經,我們不得而知。賀文沒有談到的,是郭氏明知嚴君習船務,以備日後自建海軍時有材可用,但卻鼓勵他課餘多觀察英國政治經濟、風土人情,特別是要他到法院觀審。這,改變了嚴復的整個後半生。

嚴復返國,是一八七九年。任北洋水師學堂總教習,卻從未受李中堂重用。他的日本同學伊藤博文和東鄉平八郎,卻成了日本現代化的大功臣。甲午戰後,他大受打擊;開始發奮譯介歐洲思想,尤其「英國何以得富強」這問題。最終強調,英吉利的強大,基礎在一簡單的原則:「法律觀念,公正不偏」。他要求清廷改革法律,用普通法作藍本。當然不獲「天聽」。

麻煩之源來自內部

他曾寫就〈擬上皇帝書〉,卻來不及上呈光緒。內言國之大患,在弱民智。力陳舉國問題,外力佔小;麻煩之源來自內部。所以所需者,非一點一滴的改革,而是上下整個觀念的轉變。要能與歐洲列強爭一日之雄長嗎?你得具備有活力的、動態的文化。你得創設一種政治制度,用司法公正作骨幹,使百姓心悅誠服。

賀衛方與友人同時覺得,深圳河兩岸都是中國人社會,為甚麼司法制度那麼不同。我想嚴復早就提供了答案,我們沒好好聆聽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