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1

勇氣與維權

(載〈蘋果日報〉2009年09月21日論壇版)

兩周前提到的勇敢女人,名胡辛(Lubna Hussein)。原來她在七月間,到一家飯店,和另外十二個女人會面。只因為穿了長褲,給警察抓了,控以「不規矩衣飾」罪名。在蘇丹,女人在公開場合不穿長袍,就可以算衣着「不規矩」的。

根據蘇丹刑律第一五二條,那樣的刑罰,最高可以是鞭笞四十。

同時給抓進警署的其他人,有些還不是回教徒。都認了。每個人受了十笞。

胡辛不認罪,也不要用她聯合國僱員身份免刑責。她告將法院,認為法律條文違反人權。國際特赦協會早就大聲疾呼,要求蘇丹政府廢掉條文。

法院開庭日,不許媒體代表列席。但事件畢竟引起了世人注目,各地聲援她的浪潮──政府與非政府組織都有,彼伏此起。宣判內情外人不得而知,但結果是免除了她的笞刑,代以罰金。她不接受,拒交罰款,寧可身下牢獄,以示抗議。

還有,應訊當日,她沒有換上黑長袍,仍舊穿上長褲,昂首闊步。離庭的時候,手上拿着抗議大紙條,上書「為你的權利站起來!」

這個蘇丹女人,是個新聞從業員。在聯合國旗下機構工作。如果說,她不了解自己的「國情」,不知道那樣會受罰,那不可能。問題是:法律的條文,與一些最基本的人權保障起了衝突,而你自己的認知是:條文不合理,那你怎麼辦?又或者,兩者沒有明顯衝突,但執法機關不力,引致人蒙受不合理的損失,又該如何?

胡辛面對的,是前者。她的選擇,是挺身而出來抗爭。中國的維權律師所面對的,是前後兩者都有。他們的選擇,是循法律途徑申訴。胡辛的抗爭,勝算不高。在北非回教國家,那樣的聲音,很微薄。要改變傳統,十分艱辛。這些,她一定計算過的。那樣義無反顧,有沒有背後的原因,我們不知道。在世人眼中,她的勇氣值得尊敬。

同樣的,中國的維權律師,不可能不知道他們面對的司法程序,本質上不合理。要改,得循立法。那,不是他們做得到的。但去維權,就使法院不能不面對社會,面對世界,面對文明。他們的勝算,同樣很低。邁出了這一步,他們也沒有退縮。

他們的勇氣,值得尊敬。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