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1

該肯定甚麼

(載〈蘋果日報〉2011年07月11日論壇版)

上軌道的法治秩序,對個人自由的尊重,是文明社會的底線。我說文明社會,不說民主社會,因為相信,就是沒有民主,也可以做個文明人。如果你有一套民主形式,但人的權利不受法律保障,社會落後到村民會因一口井而械鬥,兩性地位明顯懸殊;那你的社會能文明到哪裏?

說是個人取向吧。看來,這取向與不少「為人師表」者的觀點,頗有距離。兩周前,我在這裏談到的調查報告,是我們教育學院辦的。受訪的有二百五十多所中學,近八百個老師。(上文說五百。錯了,抱歉。)除了談及兩點主題外,還有好些問題,值得大家細想的。就讓我來提問吧。

不少教師仍寧枉毋縱

個別人的行為,在你眼中可能很不合規矩,除非法律明文禁止,否則你不能懲罰他。是嗎?近三分一受訪者說不是。

寧錯判讓疑犯脫罪,也不可寃枉入人以罪。是嗎?四分一說不是。

中國傳統法制思想,是寧枉毋縱的。「寧可殺錯一百個,也不放走一個。」記得嗎?這跟普通法寧縱毋枉的精神,背道而馳。要有寬容的社會,你怎樣選?

問:為對付黑社會(例如三合會)活動,警方可以用秘密刑訊(以前台灣叫刑求),因求取得證據而可折磨疑犯?你會說,那警察和黑人物有何區別?超過三分一說,那是可以的。

又:法院可接受非法取得的資料,作呈堂證供?那有甚麼不可作證供的?超過三分一說可。

為求目的,不擇手段,可乎?曰:不可。然則為甚麼可接受這些?

問:調查人員為了查案,可拆看我們的函件,不同形式的私人通信,等等?超過一半說是。

為促進社會秩序,政府可在公眾場合安裝閉路攝錄監聽器?奧威爾在《一九八四》中,就寫到這個,說是極權政府的工具。五分四說是!

政府可因政治考慮,限制公民(是公民,不是外國人;後者情況不同。)的進出境自由?餘此類推,限制他的資產調動自由?限制他的婚姻自由?類推,是我的。原題的回覆:超過四分一說是。

政府有權禁止法輪功活動?甚麼叫宗教崇拜自由?使我的崇拜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干預他人自由,你固然可以把我繩之於法。否則何以禁止?何以不禁其他?是不是有「大人物」不滿,所以要禁?答案:四分一以上說可禁。

還是肯定了法治與個人自由,才進一步追求其他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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