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蘋果日報〉2011年07月25日論壇版)
上文刊出,剛過了美國國慶日一星期。美國人一般把它叫作獨立日,都不是用獨立成功日算起,而是拿簽署《獨立宣言》當天作紀念。按其實,當天以前,衝突早爆發,只不過十三州的子民與朝廷,還沒有正式決裂而已。
倒不是要談美國國慶。今年當日,北京指摘美國無理干預南海問題,弄得很不和諧。多年來,官方直斥彼邦向外輸出民主,強要他人接受人權自由是甚麼「普世價值」,罔顧中國國情,等等。這類言論,大家耳熟能詳了。讓我在這裏報道另一類,總教人耳目一新的。
「在中國,每個小學生都知道華盛頓的誠實,每個中學生都知道林肯的公正與怛惻,傑佛遜的博大與真誠……是他們使年輕的東方人知道了人的尊嚴,自由的寶貴……美國在民主政治上對落後的中國做了一個示範的先驅,教育了中國人學習(上述三人),使我們懂得了建立一個民主自由的中國需要大膽、公正、誠實。」
這是我寫的?殷海光寫的?都不是。它出自一九四三年七月四日的《新華日報》社論。也就是中共的官方立場。說是統戰立場也可,反正不是重慶的《中央日報》寫的。
當然,那是抗戰,是「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對象」的年代。「和諧」得不得了。那樣的頌辭,今天看起來,也難為情的。那樣寫,為了目的;文字,只是一種手段。不過是肉麻了一點,倒沒有故意歪曲。是祝賀盟邦國慶嘛。
再看另一段。
「美國的民主派領袖傑佛遜和傑克遜,美國民主黨的這兩個創造者,在他們的鬥爭中甚至被他們的政敵指為『共產主義者』和『赤化分子』」。那是個馬克思還未出生的年代。傑佛遜的政敵固然有,可從沒聽過那樣的指控。恕我寡聞,十八世紀何來赤化分子?
「美國窮木工的兒子林肯……他與馬克思所領導的美國共產主義者和歐洲共產主義者也是合作的……這樣,他就更有理由被當時的反動派指為『共產主義者』和『赤化分子』了,以至最後這些頑固分子竟然暗殺了他。」
馬克思在歐洲遙控南北戰爭?在劇院行刺林肯的,是個同情南方的人。讀美國歷史,從沒有聽說過,林肯的政敵,是因他屬「共產主義者」和「赤化分子」,所以刺殺他的。這樣說,不知是何所據而云言。美國的史學家見到此論,不知有何感想?
那是同報一年後的同日社論,也是為慶祝美國國慶發表的文章。文章結尾說:「民主的美國已經有了它的同伴……這是中國共產黨和其他民主勢力。」
看官,你道如何?
2011-07-25
2011-07-11
該肯定甚麼
(載〈蘋果日報〉2011年07月11日論壇版)
上軌道的法治秩序,對個人自由的尊重,是文明社會的底線。我說文明社會,不說民主社會,因為相信,就是沒有民主,也可以做個文明人。如果你有一套民主形式,但人的權利不受法律保障,社會落後到村民會因一口井而械鬥,兩性地位明顯懸殊;那你的社會能文明到哪裏?
說是個人取向吧。看來,這取向與不少「為人師表」者的觀點,頗有距離。兩周前,我在這裏談到的調查報告,是我們教育學院辦的。受訪的有二百五十多所中學,近八百個老師。(上文說五百。錯了,抱歉。)除了談及兩點主題外,還有好些問題,值得大家細想的。就讓我來提問吧。
不少教師仍寧枉毋縱
個別人的行為,在你眼中可能很不合規矩,除非法律明文禁止,否則你不能懲罰他。是嗎?近三分一受訪者說不是。
寧錯判讓疑犯脫罪,也不可寃枉入人以罪。是嗎?四分一說不是。
中國傳統法制思想,是寧枉毋縱的。「寧可殺錯一百個,也不放走一個。」記得嗎?這跟普通法寧縱毋枉的精神,背道而馳。要有寬容的社會,你怎樣選?
問:為對付黑社會(例如三合會)活動,警方可以用秘密刑訊(以前台灣叫刑求),因求取得證據而可折磨疑犯?你會說,那警察和黑人物有何區別?超過三分一說,那是可以的。
又:法院可接受非法取得的資料,作呈堂證供?那有甚麼不可作證供的?超過三分一說可。
為求目的,不擇手段,可乎?曰:不可。然則為甚麼可接受這些?
問:調查人員為了查案,可拆看我們的函件,不同形式的私人通信,等等?超過一半說是。
為促進社會秩序,政府可在公眾場合安裝閉路攝錄監聽器?奧威爾在《一九八四》中,就寫到這個,說是極權政府的工具。五分四說是!
政府可因政治考慮,限制公民(是公民,不是外國人;後者情況不同。)的進出境自由?餘此類推,限制他的資產調動自由?限制他的婚姻自由?類推,是我的。原題的回覆:超過四分一說是。
政府有權禁止法輪功活動?甚麼叫宗教崇拜自由?使我的崇拜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干預他人自由,你固然可以把我繩之於法。否則何以禁止?何以不禁其他?是不是有「大人物」不滿,所以要禁?答案:四分一以上說可禁。
還是肯定了法治與個人自由,才進一步追求其他好了。
上軌道的法治秩序,對個人自由的尊重,是文明社會的底線。我說文明社會,不說民主社會,因為相信,就是沒有民主,也可以做個文明人。如果你有一套民主形式,但人的權利不受法律保障,社會落後到村民會因一口井而械鬥,兩性地位明顯懸殊;那你的社會能文明到哪裏?
說是個人取向吧。看來,這取向與不少「為人師表」者的觀點,頗有距離。兩周前,我在這裏談到的調查報告,是我們教育學院辦的。受訪的有二百五十多所中學,近八百個老師。(上文說五百。錯了,抱歉。)除了談及兩點主題外,還有好些問題,值得大家細想的。就讓我來提問吧。
不少教師仍寧枉毋縱
個別人的行為,在你眼中可能很不合規矩,除非法律明文禁止,否則你不能懲罰他。是嗎?近三分一受訪者說不是。
寧錯判讓疑犯脫罪,也不可寃枉入人以罪。是嗎?四分一說不是。
中國傳統法制思想,是寧枉毋縱的。「寧可殺錯一百個,也不放走一個。」記得嗎?這跟普通法寧縱毋枉的精神,背道而馳。要有寬容的社會,你怎樣選?
問:為對付黑社會(例如三合會)活動,警方可以用秘密刑訊(以前台灣叫刑求),因求取得證據而可折磨疑犯?你會說,那警察和黑人物有何區別?超過三分一說,那是可以的。
又:法院可接受非法取得的資料,作呈堂證供?那有甚麼不可作證供的?超過三分一說可。
為求目的,不擇手段,可乎?曰:不可。然則為甚麼可接受這些?
問:調查人員為了查案,可拆看我們的函件,不同形式的私人通信,等等?超過一半說是。
為促進社會秩序,政府可在公眾場合安裝閉路攝錄監聽器?奧威爾在《一九八四》中,就寫到這個,說是極權政府的工具。五分四說是!
政府可因政治考慮,限制公民(是公民,不是外國人;後者情況不同。)的進出境自由?餘此類推,限制他的資產調動自由?限制他的婚姻自由?類推,是我的。原題的回覆:超過四分一說是。
政府有權禁止法輪功活動?甚麼叫宗教崇拜自由?使我的崇拜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干預他人自由,你固然可以把我繩之於法。否則何以禁止?何以不禁其他?是不是有「大人物」不滿,所以要禁?答案:四分一以上說可禁。
還是肯定了法治與個人自由,才進一步追求其他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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